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25 06:27:07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2022年3月27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2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会议,线上实时收看达5800余人次。

研讨会是在《法律援助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启动的背景下召开的,与会专家围绕“死刑的程序控制”“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死刑复核案件的刑事辩护”“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等议题,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辩护质量提升进行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凯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凯: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解读

王凯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感谢吴宏耀老师和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首先我就《法律援助法》为何规定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需要提出申请这一问题简单分享一下我的看法。原本《法律援助法》在一审稿和二审稿当中都规定的是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然而,在立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还是要慎重,第一个原因就是考虑到可能会泄露死刑数字的问题,但是考察各地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作出的处罚,没有一起是因为律师泄露死刑案件情况而导致的,所以这个担忧在实践中是不存在基础的。第二个原因是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我就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当时为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直接增设了三个刑庭,在全国各地吸收了许多刑事法官。从司法实践来看,既然当初能够以如此大的决心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何就无法推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呢?相关部门在理念上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制度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性,所以最后的立法还是采取了一个妥协的方式,规定了被告人需要提出申请,这是大致的背景。

接下来,针对刚刚几位老师发言的内容谈一下我的学习体会。首先是董坤老师刚才讲到的书面告知问题。的确,《试行规定》明确了高院要书面告知当事人,但遗憾的是,高院该如何告知以及告知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我调查了各地法律援助权利保障的实际情况,大致看来,法律援助权利的告知书在不同地方的叫法不同,有的叫法律援助权利告知书,有的叫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里面通常就一句话,即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属于应当通知指派情形的话,就直接给你指派了。当然,高级人民法院实践中会如何去书面告知,还有待日后进一步去考察,但我猜测其书面告知的形式与内容和普通法律援助的差别不会很大,也不会很详细地去规定。所以,鉴于当前大多数普通民众对法律援助制度并不了解的情况,就更应当全面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可以获得的好处,以及放弃法律援助权利的相应后果。

其次是《试行规定》明确被告人要在十日内提出申请,这涉及到告知义务的转移问题。《法律援助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负有告知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义务,《试行规定》将告知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转移至高级人民法院,只要高院履行告知义务,最高院便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一种一次性、全面的告知义务转移。但我们认为,这种告知义务的转移存在减损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权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全程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高级人民法院一同构成双重权利告知机制。因此,在告知义务转移给高院的前提下,在其告知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迟迟不表明态度,不提出申请也不表示放弃,高院当然不能无限期的等待当事人,因为他还要往最高院移送案卷,因此《试行规定》设置了十日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但我认为这一期限是与《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相冲突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对申请类的法律援助是没有限定任何期限的,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刑事诉讼阶段中都可以提出。所以将期限限定在十日内并不妥当,未来最好不再限定一个期限,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全流程中法律援助权利的实现。

第三个问题,就是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申请主体是否包括近亲属。从文义上来看《法律援助法》的现有规定,死刑复核申请人仅指被告人,近亲属无权申请。但是《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我认为不能因为第25条的规定就限缩《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赋予的权利,除了当事人以外,还应当保障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这两个途径来保障当事人法律援助权利的实现。以上三点是我就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体会。

最后一点是刚刚听冀祥德老师、毛立新主任讲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点体会。是否可以改变死刑复核程序现有的滞后状态,转而推动它起到一种引领性的作用。为什么说死刑复核程序现在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滞后状态呢?我们可以发现,相对于一审、二审程序,我们的死刑复核程序,无论是在程序性质、律师介入、辩护权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还是审理期限,它都较为滞后。所以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开始,死刑复核程序一直紧紧追随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诉讼化制度,把它的一列改革也叫做诉讼化改革。正如张雨律师所讲的,为什么我们有这么多问题?就是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个三审程序,它不具有审判程序的基本构造,所以说我们死刑复核程序现在处于一种滞后状态。其实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我们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引领性作用提供了一个契机。例如,《法律援助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死刑复核的案件要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就重大案件对律师资质提出了要求,虽然在各地早就有了这种规定,但是这是在立法上的首次明确,从这一点上来说,死刑复核程序相较于一审、二审程序是更加先进的。这一变化为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引领性作用提供了契机,正如刚刚各位老师提出的一系列意见,比如说程序性制裁、律师准入、控辩平衡等等都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率先展开试点,从而将死刑复核程序从滞后状态转而发挥其引领性作用,将一些良好的试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推行,进而促进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这就是我的一点学习体会。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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