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0:43:05来源:法律常识
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孟祥刚
衍生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受制于理念、能力、管理等多种因素。
(一)解纷理念有偏差,影响了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实践中,有的法院和法官受旧有司法理念、办案模式的影响,“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的办案理念树得不牢固。有的对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确,重形式正义、轻实质正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比如,系统性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不足,回避或简单回应当事人诉求,造成案结事难了。有的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重视、不主动,对当事人引导释明不到位,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定分止争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缺乏全流程解决执行难一盘棋思维,或是判决主文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或是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质量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比例高。
(二)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实践中,有的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当事人的诉求回应不及时,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比如,有的司法裁判没有很好地反映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认知,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不足,造成服判息诉效果不佳。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到位,尤其是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深入,如果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裁判说理等方面不够充分、透彻,容易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裁判结果。有的判后答疑能力不足,判后缺乏必要的辨法析理,对当事人的疑问跟进解释不及时,引发当事人的质疑。
(三)审判监管不够精细,影响了一审案件的质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由于担心加强管理会干预法官办案,有的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形成案件质量监管的盲区。有的对“四类案件”缺乏精准识别、有效指导,“四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引发衍生风险。有的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不到位,裁判尺度不统一。有的对下监督指导弱化,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发挥不充分,对发改案件缺乏常态化分析研判,造成反复犯错。有的法官惩戒机制不健全,对错案认定、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案号管理不规范,对当事人相同的关联案件,没有实行“一号到底”,虚增案件数量。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意,恢复执行案件把关不够严格,造成执行案件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