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5:02:11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
指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长虹
案情简介:受援人吴某系津南区小站镇某村孤寡老人,其房屋建于村公路旁。2015年年初,某水泥生产企业将厂房建于吴某房屋附近,该企业综合研发楼投入使用后,吴某就经常感觉房屋震动;同年年中,吴某发现房屋墙面、墙体受到不同程度损坏。随着该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吴某房屋损坏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影响到了吴某的人身安全。吴某多次找到该企业,但对方既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震动,也不同意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无奈下吴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偿因震动造成的房屋损坏修复费等损失,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继续发生。
承办过程:因吴某系孤寡老人,经济非常困难,且房屋受损情况已危及其人身安全,故中心立即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顺昊律师事务所祝长虹律师代理该案。祝律师接收指派后,立即着手准备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企业生产水泥产生的震动与原告损失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房屋损坏并非被告造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建项目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并采取了一定的减震措施,生产具有合法性。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生产型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噪音、粉尘等污染,同时伴有震动,该振动造成原告房屋墙面、墙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主要表现为细微裂缝和片状裂缝。虽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但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一直无法取得。于是祝律师代吴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震动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被告并不配合,鉴定机构实地检查取证时,被告便将产生震动的生产设备关闭,如此多次,使鉴定无法顺利进行,原告方只得撤回鉴定申请。据此,因缺乏主要证据,情势对原告很不利。承办律师通过反复拆分案件事实、查阅被告涉诉案件等资料后,发现被告在其他涉诉案件中出示的会议纪要,承认其生产设备是在未经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的,期间一直存在噪音、粉尘超标及产生强烈震动等情况,对周边房屋产生损害,被告曾承诺采取防护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此证据系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及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自认。
本案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损失费是否合理。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庭审中坚决否认自身实施了侵权行为,双方不能就原告受到损失的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于是承办律师再次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要求被告按照鉴定意见书赔偿损失。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作为水泥生产企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震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水泥生产企业赔偿吴某房屋修复费等损失共28000元,同时采取有效的减震措施。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告不支付任何费用,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需受害方对被告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承办律师在诉讼中经过多番努力,几次查看现场并多方收集案件资料,查阅被告涉诉其他案件等相关材料,最终找到关键证据。法院根据该证据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最终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承办律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圆满解决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