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6:59:0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我的当事人是原告并且在国外。由于双方分居已经很多年且不联系,所以,我的当事人只能提供对方原来的电话外,再无其它联系方式。为此,在起诉前,本离婚律师特意调查了一下对方的住址信息,并且在获得了被告的确切住址后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等待了两周的时间后,法官突然给本律师打来电话,通知说我方提供的被告电话打不通并询问是否还有对方的其它电话。由于电话联系被告最为便捷,所以法官在向离婚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首选的方式就是给被告打电话并通知被告自己来法院领取。于是,本律师马上和我的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然而,我的当事人的确无法提供其他与被告有关的电话。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还会采取哪些送达方式呢?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法官下一步通常会按照离婚起诉书上被告的地址向被告发司法专邮,即采取邮寄送达。为了使案件进展加快,本律师马上又找到了法官并建议其尽快按照被告的住址对其邮寄送达。由于是法官们惯常采取的送达方式,这位法官也欣然答应。案件进展到此,便进入了等待邮寄送达结果的阶段。
由此可以再假设一下:如果邮寄送达也不成功,法官们还会采取什么其他送达手段吗?手段当然有,而且就是通常大家所知的公告送达。即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待公告期满后便视为被告已经得到法院的通知,并如期开庭。且不论届时出现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当然,公告送达时间比较长,对急于离婚的原告来说并不是好的选择。所以本律师建议准备起诉离婚的您:在正式起诉前最好查清被告的各种联系方式,起诉后及时给法官提供较为便捷的方式,以达到您尽快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