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伪报品名通关走私犯罪类案件辩护思路

时间:2022-10-25 19:19:04来源:法律常识

伪报品名通关走私犯罪类案件辩护思路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以斯帖店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应税费用的情况下,仍委托揽货人翁某某采取“包税通关”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涉案货物由他国运至翁某某指定的香港仓库后,制作采购货物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翁某某,由翁某某将该清单转发给货代人丁某,再由丁某另行制作实际货物清单后,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等事宜,并负责货物的境内外运输事宜。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61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是较为庞杂的,参与主体也非常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贸易参与主体都实施了走私犯罪的行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不同的贸易参与主体所涉及的证据进行有差别的审查和辩护,核实货物流向、单证流向、资金流是否相互印证、彼此一致,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为走私普通货物洗单的境外贸易公司一般都是由揽货人或货主的实际控制,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境外贸易公司与揽货人或货主的关联关系;是否明知货物的实际品名;是否要求更改货物的品名、合同、发票、提单、收货人等通关材料等。

伪报品名通关走私犯罪类案件辩护思路

律师应当仔细核算《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发现税款核定过高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向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以重新核定。

另外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电子数据证据较多,律师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和复制是否有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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