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时间:2022-10-26 03:56:05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可

19.9元低价写真,进店后却被层层“套路”,消费2万多!前几天3·1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判处影楼返还消费者大部分费用。

法院判了:“套路”写真,影楼返还90%!但律师警示:这点不能忽视

法院的判决打击了这样的“套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以后消费者面对类似的“套路”,都可以放心大胆地“入套”吗?

当然不能!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梅说,仔细研究一下这起案例会发现,尽管消费者拿回了大部分钱款,但“入套”之后的她们依然付出了一定代价。

◆事件回放:从19.9元到26688元

1100元的定单协议,1588元的“补充协议”,又一份24000元的“补充协议”,这是上海两名在校女大学生小敏(化名)和小萱(化名)进入一家影楼后的消费。

而她们原本只是因一条短视频广告,被19.9元的低价吸引而来。

1100元的定单协议,早在2019年12月就签订了。当时她们进店后,店员不断推荐她们升级套餐,两人就与影楼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定单协议。不过受疫情影响,她们时隔近一年才到店拍摄。

在拍摄和后续选片的过程中,“套路”无处不在。升级服装、升级化妆用品、加选照片、升级相册……经不住店员不断推销,两人先签了一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后又签了一份24000元的“补充协议”。

没钱付2万多元?没关系,店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花呗、分期乐等网贷服务。两人最终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能支付。

离店后,小敏和小萱越想越后悔,当晚就联系选片师,多次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没法改”为由拒绝。

两人随后投诉到上海市虹口区消保委寻求帮助,协商未果,当地消保委启动与上海虹口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送法院诉调中心。调解不成,法院诉调中心将案件移送立案。

2021年2月2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案件审理中,影楼表示,所有套餐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

法院判了:“套路”写真,影楼返还90%!但律师警示:这点不能忽视

◆法院判决:解除部分合同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小敏和小萱为定作人,影楼为承揽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对于1100元的定单协议,小敏和小萱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合理损失。

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2.4万元的补充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小敏和小萱要求解除该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虹口法院遂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和2.4万元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影楼返还小敏和小萱1.86万元;驳回小敏和小萱的其他诉请。

◆法律解析:任意解除权不能任性使用

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认为作为定作人的两名女生享有任意解除权,那么究竟什么是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随意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失怎么办?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条款,其中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邱梅说,虽然法律赋予了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但实际上定作人并不能任性使用这个权利。该条款同时规定: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对于两名女生所签的三分合同,第一份1100元的定单协议,解除造成了影楼损失,法院虽支持解除,却判决两名女生赔偿影楼损失。

第二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不支持解除。

第三份2.4万元的补充协议,两名女生当天就明确表示反悔,且影楼无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协议中的工作,法院才判决解除这份协议,影楼返还钱款。但如果现实中,两名女生并非当天提出反悔而是过了好多天才提出,且协议内容影楼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女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即使支持,也会要求女生赔偿影楼损失。

本案中,两名女生虽要回了大部分钱款,但最后还是支付了2000多元,这与最开始的19.9元,也相差很多。“入套”的两名女生依然付出了代价。


法院判了:“套路”写真,影楼返还90%!但律师警示:这点不能忽视


◆律师提醒:远离“超低价”陷阱

那么,作为消费者该如何避免损失呢?邱梅说,最好的办法,还是远离那些“超低价”陷阱。商家的目的总是要盈利,当一件物品或一种服务所标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那么这种低价就只是商家的营销手段,消费者一旦进店,就很难抵抗商家的诱导话术,从而付出高昂代价。商家的行为或许没有构成刑事上的强迫交易犯罪,但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商家的种种诱导甚至现场帮消费者网贷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所以,当消费者遇到商家“超低价”促销,首先不是要感慨“哇,好划算”,而是要想“这是不是个陷阱”。

邱梅同时也表示,商家作为经营者,最终还是要靠良心和诚信服务赢得口碑,获得长远发展,而过度营销以及诱导营销只会让商家“死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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