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5:22: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刘艳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反逃废债及债法专业律师。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个与职业放贷人相关的话题。
提起职业放贷,往往大家都会将其与高利贷、校园贷、裸贷、套路贷及暴力催收关联在一起,我们也经常看到诸如"某某女大学生因裸贷自杀"、“某某团伙因暴力催收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新闻,又比如前几年的于欢杀人案,皆因高利贷暴力催收所致。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旨在打击职业放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优化融资环境。
那么,有人不禁就要问了,职业放贷行为无效,我借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我是不是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了?
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之后的产生的法律结果。(当然从2020年1月1日起,就要依据《民法典》了)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本金仍然是职业放贷人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归还本金。
1、借款人是否应当向职业放贷人支付利息?
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应当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基础上。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
因此,借款人除应及时归还本金外,不用再向职业放贷人支付利息。
2、职业放贷人可否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费?
什么是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是指资金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向资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虽然借款人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需向职业放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但是借款人使用职业放贷人的资金已成既定事实。如果借款人不用支付资金占用费用,实际上就意味着不当得利,而职业放贷人却因其资金被占用而受到利益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一般都会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本金的同时,同时判决借款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向职业放贷人要回已经支付的利息或者冲抵本金。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律师提醒各位,未经批准,千万不要从事贷款业务,不然,不仅无法获得高额回报,而且可能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