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9:4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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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刘淋汭 唐禹哲)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惩决定,对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廖某及一律所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
廖某称,其为挂靠在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均为第三人。案件审理中,廖某在联系不到第三人建筑公司的情况下,为加快诉讼进度,私自出面为该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上述律所同样在联系不到第三人建筑公司的情况下,竟接受委托,并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作为该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损害了该公司的诉讼权利。
新都区法院认为,上述律所作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与当事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具备的条件。该案中,上述律所未与第三人建筑公司取得联系,在明知未得到建筑公司真实授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未经授权的委托书,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客观上亦造成扰乱诉讼正常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不良后果。因此,廖某与上述律所的各自行为,共同构成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