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8:00:10来源:法律常识
KTV可以称为丽江人民最热衷的休闲放松场所之一,一房难求成了跨年当天的常态。推杯换盏间,酒精上头后,有些人也因一时冲动做出过不理智的事。
丽江两男子在电梯内被围困殴打
2018年7月31日晚,陈某和朋友共5人在丽江一KTV内给女友过生日。次日凌晨1时许,众人准备离开二楼电梯口时,遇上了从电梯内走出的王某,双方发生口角。
王某不快,先动手殴打了陈某,陈某的朋友小吉见状,同陈某一起将王某拉进电梯内,并叫上其他朋友对王某实施殴打,一人还在一旁助威加油。
见王某被打,他的朋友老张上前劝阻,不料也被拉进电梯实施殴打。陈某五人将王某二人打伤后拖到电梯外,之后乘坐电梯离开现场。
经公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五名男子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在很多打架事件中,我们会看到“寻衅滋事”或是“故意伤害”两种认定。此案中,被打的王某一方先动手,却因人数悬殊造成伤势较重,应该如何判决?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呢?
就此情况,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 。律师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先动手殴打了程某,陈某等人为还击而对王某实施殴打,单纯地伤害对方身体健康,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对象为特定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秩序。
最终本案中这五名男子应被认定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该案中谁是主犯,谁又是从犯?
云南天外天(丽江)的律师介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认定。
该案是因王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先动手打陈某引起的,之后陈某与好友小吉把王某拉进电梯实施殴打,陈某与小吉最先起了犯意,主动实施殴打行为。随后,两人还示意、指挥其他三人对王某和张某也实施殴打行为。其他二人表示服从,实施了直接殴打行为,另一名男子仅在旁助威加油,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与小吉及直接动手殴打的男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助威加油的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故意伤害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介绍,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项目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经法院判决,陈某等五人故意共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伤一人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决陈某、小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后来加入殴打的两名名小伙和加油助威的小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读本君和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要提醒大家,休闲放松是好事,但千万不要因酒劲上头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收场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