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7:30:09来源:法律常识
当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法定要求,是否会直接导致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而与用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观点不一,主流观点认为,派遣用工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属于管理性规定,仅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上海人社和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修改决定》、《派遣规定》关于‘三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均是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恶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且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如《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综上,非万不得已,不建议劳动者找劳务派遣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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