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9:46: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新时代,随着婚姻自由,离婚率也在上升。当他们结婚时,他们很高兴。当他们离婚时,许多人会因为财产而无法支付。事实上,离婚后很容易分割财产,因为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其他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庭审理中区分开来。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离婚的依据,包括: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除外);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士兵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国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赔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的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贵重生活资料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11、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业,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管理的考虑,合理划分或者折价。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房屋拆除、原房屋,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业主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补偿对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照顾这个女人。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经济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费、损失,离婚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0、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2、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要求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1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分割难以查明的财产;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14、一方非法隐瞒、转让、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出售、损坏、分割财产的,对隐匿、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