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0:24:07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10、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判断的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
(1)在工作期间因纠纷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了工作原因
如果纠纷是因为工作所引起,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并非工作所引起,则属于普通的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不应认定工伤。
(2)在工作期间,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如是工作原因、工作需要或身体生理需要,可以认定为工作原因。如果是因个人恩怨引发虽也是不可预见,但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3)如受管理者恶意殴打导致伤害,或者受到外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关键看这些纠纷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发。
(4)暴力伤害不发生在工作期间,但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当场没有出现暴力侵害,但确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暴力侵害,甚至是由第三人加害。只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可以延伸到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11、多长时间内要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13、有哪些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14、认定工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15、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16、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17、什么情形下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