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执行终结和执行结案

时间:2022-10-30 10:57:1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在执行实施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进度等方面确定不同的结案方式,实践中,执行结案方式较多,往往案件当事人无法准确区分,甚至发生混淆。因此,执行法律服务团队为各位进行梳理和厘清。


一、
执行结案方式知多少?

甲:执行法官跟我说案件终本了,这是什么意思,钱还要的回吗?

乙:执行法官建议我先撤回执行,撤回后怎么再申请执行?以后是恢复执行还是重新立案?

丙:执行法官说我的案件结案了,是可以去领钱了吗?

实践中,类似于上述甲乙丙当事人的问题并不少见,在无特殊情况下,执行实施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是,执行结案并不意味着执行案款一定全部到位,执行结案的方式多种多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立结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3)终结执行、4)不予执行(一般是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限提异议且成立)、5)销案(一般是被执行人对管辖提异议且成立)、6)驳回申请(法院主动审查后发现本不应立案)共计六种。

鉴于后三种结案方式相当少见,以下重点介绍三种最常见的结案方式,即终结本次执行(以下简称“终本”)、终结执行(以下简称“终结”)、执行完毕(以下简称“执毕”)。

二、终本、终结、执毕,傻傻分不清楚?

(一)终本的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比较严格的一种结案方式,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第1款规定,经过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5条中,将上述“并经院长批准”的字眼已经删除,赋予了合议庭更多的决定权。

由于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过于宽泛,为了规范终本的适用,最高院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立案的案件,终本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程序性条件:

1、已发出执行通知且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3、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4、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已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对于妨害执行的人已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已启动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表所示,适用终本时,实际上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执行到全部款项。终本后,法院会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应送达申请执行人(注意并非当事人,被执行人无需送达)。

但是,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无疾而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终结执行的适用

终结执行的方式繁多,依据《立结案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撤销申请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

2、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三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公民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力偿还借款;

6、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后无财产、无承继,无法变更执行主体;

7、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10、案件被提级执行;

11、案件被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12、案件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由于终本的适用相当严格,所以申请执行人在考虑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不宜处置、案件需协调查封财产处置权等原因时,申请撤销(回)执行案件则比较普遍(即上述表格第1种情形)。在程序上,除了上述第10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结案的,法院都应当制作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上会注明,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需要提示的是,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是指申请恢复执行而非另行立案,此时人民法院立的案号是执恢字,不是新的执字案号,当事人一般先向执行法官申请恢复执行后,再由执行局移交立案庭立执恢案号,同时该两年的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中断、中止的规定。

另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撤回执行和申请撤销执行系混同使用,在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后,收到的是依据上述第一款“撤销”申请执行而得到的裁定书,我们认为,严格意义上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存在一定区别,在此文中我们不做赘述。

(三)执毕的适用

执行完毕,通俗的说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全部到位。

依据《立结案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一般存在三种情形: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按照双方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因此,如果执行案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会制作结案通知书,并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主文一般表述为:被执行人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的案件,即无法再恢复执行,但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实际未执行完毕的(如案件款项的计算方式和执行法官不一致),可针对该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并对异议的裁定结果提起复议。

(四)终本、终结、执毕的区分

1、执行完毕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执行完毕

终结执行

执行完毕=执行终结

终结执行≠执行终结


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全部实现,从而使得案件顺利结案。


终结执行是指执行案件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执行完毕,导致原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不得不终结该执行案件。

2、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异同

两种结案方式均未执行完毕,属于一种暂时中止的法律状态,但两者又有较多区别,以下在表格中列明:

区别名称

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

适用情形

适用的情形有13种(见上文表格)

一般仅适用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恢复执行时限

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申请恢复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限限制

送达文书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恢复执行的条件

除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明确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恢复执行外,其他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1)法院会依据财产查询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2)申请执行人自身如果提供了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三、结 语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结案率成了压在每位法官身上的大山。然而,简单的结案数字背后,是无数法官、法警、书记员加班加点,甚至不堪重负的结果,愿此文能让更多的人充分了解执行阶段的结案方式,理性看待执行结果,也愿每个执行案件都能顺利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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