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1:24:09来源:法律常识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自行车稳定性较差,当车辆超负载重、载人时,会让车辆稳定性进一步降低,遇上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市民朋友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目前,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固定座椅还没有国家统一标准。为此,《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专门强调座椅必须具备“固定”的条件,而且应当设有“保护措施”,以此来弥补当前国家标准的不足。
回复:5月1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除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遵守交通信号、不逆行、不驶入机动车道、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不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等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新的规定和细化的规定,比如遵守相关通行规定;按规定登记并悬挂号牌;不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互相追逐;不得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回复: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不要求办理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才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
对于吸烟,饮食,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增规定,群众知晓度低,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条例》施行初期,主要以宣传教育、警示为主,适时再开始处罚。
5月1日之后,公交交警将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加大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力度。同时利用外场设备通过数据分析确定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和区域,加大治理力度。交通违法行为将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违法人数较多的企业和单位,推送至市文明办,并通报所在单位,并与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考评相挂钩。
回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暂时不会和机动车驾驶证挂钩,不记分。将来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会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所在单位,与精神文明单位考评挂钩。
回复:电动车登记上牌可以加强对电动车的综合管理,有效地管控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肆意穿行等无序的交通乱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戴头盔可以保障自身安全。
为了广大市民出行平安、畅通、有序,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将常抓不懈,治理行动不是“一阵风”,更不是走过场。遵守交通法规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市民的义务,这既是对自已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美丽省会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心愿,需要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共同为打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回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强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商业险。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回复:据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已为电动自行车制定合适的保险险种,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
回复:《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回复:物业服务企业可借鉴清理楼道垃圾的办法,对停放在楼道和楼梯间的僵尸电动车按照张贴限期清除通告、安排自行清理时间、统一强制清理的步骤进行强制清理,并留存相关文字、影音资料。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于违反这条规定的,可拨打市长热线12345进行举报。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条例实施之后新建成的充电桩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