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2:10: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看到一则视频,一位孩子的妈妈在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孩子与一位培训老师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很多涉及淫秽露骨的语言。于是报警。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分男女。
一般情况,在我们普通人的认知中,猥亵行为应该都会有身体接触。比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但是现在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交软件比如微信、qq、微博、抖音等好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
现实中,很多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孩子,早已经在使用这些软件,从而也给很多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果前面所说的这位老师,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用淫秽语言进行挑逗,或者以哄骗等方式要求儿童拍摄不雅照片、视频等,行为人通过照片、视频看到被害儿童的敏感部位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应当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一样会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实践中很多法院包括指导案例对这些行为均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因此,对于该老师的行为,第一档刑是五年以内。如果查明他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可以加重处罚,直接上升到第二档刑期五年以上。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如果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因此,本案中,该老师利用教师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职业要求,如果被最终判刑,法院还可以禁止他在刑满出狱后三到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教师的职业!
笔者在这方面也深有体会,我自己的孩子今年快五岁。平时孩子妈妈专门办了一个绘本年卡,每周都会借不同的书给孩子讲课。有一天,孩子借回了一本有关儿童性教育的书,作者好像还是日本儿童性教育方面比较出名的山本直英。
因为是男孩子,我开始还比较排斥,说孩子这么小,怎么学这个,最开始我还坚决不想给孩子讲。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很多家长包括我自己,还是传统的保守思想。其实从小就应当正确引导孩子的性观念,只有当它们真的透明化,去神秘化后,才真正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也让孩子能够知道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再遇到类似猥亵、性侵方面的犯罪时,才能正确判断,保护好自己。否则,由于很多孩子没有接受正规的性教育,完全不懂,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