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3:45:05来源:法律常识
引:
作为程序员,有哪些需要了解的职场法律常识?健身房猝死,能否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张加班费,该如何举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如何主张补偿金?离职擅删代码,是否违反劳动者义务?
近日,海淀法院的法官们专门针对程序员这一职业群体做了一期普法特别栏目,笔者转发出来,为您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
田xx于2016年入职xx公司,担任网络安全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雇员不得在其任职于本公司期间以及在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竞业限制期间)在对本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权益或职位。
鉴于雇员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公司负有不竞争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公司应向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雇员支付总额相当于雇员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该雇员年总收入2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田xx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7月23日从xx公司离职,并于同年9月29日入职大华公司,担任高级PHP工程师一职。
田xx认为,自己从xx公司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协议,但xx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补偿金,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向其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68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田xx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xx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遂裁决xx公司向田xx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3936元。田xx认为仲裁委裁决的补偿金数额过低,遂于法定期限内将xx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680元。
庭审中,xx公司辩称,首先,公司在田xx离职后并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说明公司并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田xx亦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是在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与xx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大华公司,且其在大华公司所任PHP工程师岗位与在xx公司原任网络安全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均涉及代码开发和软件功能测试。因此,xx公司不同意田x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xx公司与田xx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现xx公司主张其并未要求田xx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亦未举证其已明确告知田xx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对xx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田xx从xx公司离职后入职大华公司,xx公司虽据此主张田xx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完全竞合,xx公司亦未就田xx先后从事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竞业关系进行举证,故法院对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xx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田xx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其应当向田xx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田xx主张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数额过低,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确为较低,故依法予以酌情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向田xx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590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田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xx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未要求田xx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能证明田xx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田xx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xx公司支付补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程序员,劳动者应自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