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0:20: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陶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陶某夫妇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精装房屋一套。由于该精装房屋是现房,于是陶某夫妇支付完全额购房款项后即入住了该房屋,然而就在陶某夫妇入住五年之间,该房地产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为陶某夫妇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后陶某夫妇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到,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缴纳各种税费,所以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于是陶某夫妇在完成相应的手续后,到当地税务局代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陶某夫妇向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放房地产公司返还其代缴的税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陶某夫妇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小区的住房一套,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缴纳税费,陶某夫妇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陶某夫妇在完善相应手续之后为房地产公司代缴了税费。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本案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该房地产公司,且房地产公司未按期缴纳税费,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故陶某代房地产公司缴纳了税费及滞纳金后,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原告进行支付。
【瀛台律师提醒】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主动承担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纳,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