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7:51:05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
5月31日,在“网络暴力的预防与治理”主题论坛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结合她代理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分享了她在办理诽谤类刑事自诉案件时的一些思考和困惑。
她表示,在诽谤类自诉案件中,计算点击量、转发量等取证过程以及立案方面都存在难点。她建议,取证上可以向法院和公安机关寻求协助,也希望法院可以放宽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标准,能与自诉人一起采取多种措施查找被告人,为自诉案件的立案扫除障碍。
实践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三种行为
2020年7月,杭州市民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视频。随后朗某与朋友何某编造谷女士出轨快递小哥的聊天内容,又将微信聊天截图和偷拍视频发至微信群。事后,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该案被转为公诉案件。2021年4月,两名被告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作为上述案件原告的律师,郑晶晶透露,最开始起诉时,有三个被告人,除了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两人,还有一个被告人是在微信群里看到前两人编造的内容以后,转发到了其他群,从而引发网暴。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三种行为,分别为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是捏造而散布。
“因为在单独的微信群里讨论的话,其实不会有这么大影响,是他的转发导致了病毒式传播。”郑晶晶说,当时也在考虑要不要把这个人作为被告,因为如果他并不明确知道自己转发的消息是虚假事实,即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案件转公诉后,公安机关对这名被告进行了讯问。最终公安机关认为,这名被告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传播了聊天记录,没有主观恶意,所以最终没有对他提起公诉。“在实践中还是要严格区分构成犯罪的恶意诽谤行为,以及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的发帖、转帖行为”,她强调。
思考
对侵权信息点击量如何计算?
《司法解释》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才算“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但郑晶晶指出,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操作性的问题。
她认为,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此外,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也可能遇到阻碍。郑晶晶介绍,在立案时,原告需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若法院在通知被告人时,出现了电话无人接听或文件被拒收的情况,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被告“下落不明”。“这是刑事自诉案件普遍存在的比较尴尬的局面。”她提出,希望法院对于“下落不明”的标准不要限制得那么严格,而是帮助自诉人一起采取更多措施来找到被告人。
在实践中还是要严格区分构成犯罪的恶意诽谤行为,以及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的发帖、转帖行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