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3:46:0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123456789,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98765432198765432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万元整,但被告到期未按约返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拒不返还。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