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31 16:46:04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广为社会关注的民法“绿色原则”,其确立的意义是什么?其法律含义是什么?怎样适用、贯彻呢?

“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因素。

而环境保护法治化程度较低,是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法治建设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理解其法律含义?

在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确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急需法治的完善。一方面,民法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贯彻了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要求。环境保护是现行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写入了宪法序言。

另一方面,民法确立“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与我国需要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的基本国情相适应。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集中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回答了建设生态文明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

因此,促进绿色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守护人民享受自然之美,就是中国民法典承载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

民法增加“绿色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新时代转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绿色原则”的规定,既承载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传统文化理念,更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吸收了国外立法经验,是对中国社会现实需求进行的积极法律回应和法律安排,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的发展向来与政治、社会变迁密切相关。

“绿色原则”与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不同,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这是民法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回应的结果,是环境保护目标推动民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与变革的结果。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综合性,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绿色化、生态化的趋势,它们在修订民法典时,重点关注生态保护相关内容,对所有权绝对的原则进行了修正,吸纳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新理念,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创新了民事法律制度。

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相应地规定了侵权诉讼机制,譬如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可以对侵害人直接提起诉讼,很多国家还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述立法趋势,即意在以民法特有的实现机制,达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目的。

回应现实需要,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我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一项符合民法精神的新原则。

理解“绿色原则”的法律含义,首先需从文本意思看,“绿色原则”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绿色原则”意味着民法对其保障的权利主体,提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性要求,可以体现为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

如民法总则第132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在实现民事权利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影响环境资源的违法、不当行为。

如果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造成资源严重浪费或者环境严重损害的,将构成权利滥用行为,可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其次,“绿色原则”既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还是处理民事活动与环境活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积极互动的重要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兼具经济和生态两方面的价值,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中纳入关于环境资源的规定即为了平衡这两种价值。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制,“绿色原则”对这些保护机制的运行具有基本指导意义。

最后,“绿色原则”与其他民法原则协调、互补,贯穿着民法精神。

“绿色原则”通过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完善、民事审判实践、公民自觉践行等环节得以贯彻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决定了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和性质,涉及到民事主体和权利体系的拓展等各个方面,贯彻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它不仅应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普遍遵循,还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作为价值取向,“绿色原则”适用于民法各部分和实施全过程。“绿色原则”要引导物权编、债权编等各编的协调统一,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依据。而在法律适用中,基本原则可以指导法律判断和法律解释,划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

立法机关需积极完善相关规范,以保障这项原则的落实。我国早在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作为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就已经融入了环境保护理念,具体体现为: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还把自然资源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奠定了产权基础。

物权法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也规定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几类准用益物权,这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落实“绿色原则”的另一重点部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保护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私法保护方式。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民事诉讼法规定更为详尽的程序保障内容,从而促进民法和环境法更加积极的互动。“绿色原则”的适用还有赖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运行基础。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保护生态环境,都需要政府与公民共同努力。

事实上,环境问题关乎个人切身利益,而每位公民的活动都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民法确立“绿色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付诸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共治。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王雅琴

编辑:袁昕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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