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2:25:09来源:法律常识
徐大叔与尹阿姨年轻时曾相恋数月,后来双方都觉得彼此性格不合,不适合继续相处下去,于是和平分手。后来,徐大叔与刘阿姨两人相识,彼此情投意合,过了不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就在徐大叔与刘阿姨结婚后不久,尹阿姨找到徐大叔,称徐大叔跟自己分手后不久,尹阿姨发现自己怀了徐大叔的骨肉,经十月怀胎生下两个人的女儿小尹。听闻此事后,徐大叔感到十分愧疚,于是表示自己月薪10万元,愿意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以便尹阿姨将小尹抚养成人。但是,徐大叔仅仅支付了五年抚养费,便没再支付。据悉,徐大叔的妻子刘阿姨发现徐大叔支付高额的抚养费之后,非常生气,认为徐大叔不应该以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徐大叔只能作罢,不再支付小尹的抚养费。于是,小尹起诉徐大叔,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徐大叔是否有义务支付小尹抚养费?按照《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虽然小尹出生时,徐大叔与尹阿姨两人并未结婚,但是小尹的确是徐大叔的亲生骨肉,况且小尹此时还未成年,不能自食其力,所以作为小尹生父的徐大叔理应负担小尹的抚养费。徐大叔每月支付小尹2万元的抚养费是否过高?2万元的抚养费系徐大叔与尹阿姨两人协商而定,尹阿姨并没有强迫徐大叔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况且徐大叔月薪10万元,所以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对于徐大叔而言并不算沉重的经济负担。刘阿姨反对徐大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徐大叔与刘阿姨没有特别约定双方财产的归属,所以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是夫或妻一方也有权基于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合理地处分收入,不能因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出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徐大叔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并不会给其造成沉重的负担。徐大叔也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以,刘阿姨不应该反对徐大叔向小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