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期限,简述刑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2022-11-03 17:51:07来源:法律常识

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不满12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对任何行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报告义务。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管制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般拘留、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和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

“禁止令”的期限不受上述最短期限的限制。

拘役刑期及执行:

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可以每月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终身在监狱内服刑。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经过减刑或者假释出狱。

禁止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的处理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从死缓二年期满第2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3)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不需要等到二年考验期满);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非属情节恶劣,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限制减刑的内容。①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②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罚金的缴纳

限期一次缴纳。在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根据规定,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徒刑、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缩短为3—10年。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5.刑罚减轻时,相应缩短考验期。

缓刑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减刑后的刑期限度与拘役犯、有期徒刑犯相同,受原判决刑期1/2的限制,缓刑考验期不能低于实际执行的刑期。另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犯的考验期限分别不能少于1年和2个月。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特殊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严格规范死缓犯的减刑,避免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距过大。

(4)一般死缓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

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既遂);货值金额15万(未遂)

逃税罪行为主体:纳税人(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逃税数额5万元以上)。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奸淫幼女

(1)奸淫幼女不是独立罪名,它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幼女无同意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例外: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②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下情形,应推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成立强奸罪: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④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贪污罪一样,受贿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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