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3:35:12来源:法律常识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同时,遗嘱属于绝对要式法律行为。说人话,也就是遗嘱必须是《民法典》1134-1139条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部门统计,超过60%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造成这点的主要原因就是老人对于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了解,最终导致在法律上没有效力,老人的心愿不能得以实现。
具体来说,遗嘱有且只有以下6种被认可的形式。
1:自书遗嘱。
要求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的遗嘱内容(不能打印,不能他人代写);要由遗嘱人签名(不能盖章或者按指印);要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要求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后由一位见证人代书记录;见证人、遗嘱人要签字(不能盖章或者按指印);要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要求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后打印成文件;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不能盖章或者按指印);要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要求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要将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于封缝处签名。
5:口头遗嘱。
只能是在危险情况下订立。危险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
要遗嘱人亲自去公正机关;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