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婚前财产律师所,婚姻法漫画图解

时间:2022-10-20 15:24:11来源:法律常识

搞|事|情

让你爆笑又秒懂的婚姻家事法律漫画(西游记版)

西游记加起来少说也看过不下几十遍,但小编从没想过,《西游记》里的那些人物竟然能够成为婚姻家事法中的各路人物原型,贴切又有趣,要是真打起官司来,西游记恐怕都要改写了,哈哈,这位律师编剧真是太腻害,太开脑洞了~ 各位且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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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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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婚姻家事之难,如何化解?”

“徒儿莫急,待为师与你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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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可以再来对照一遍哦~

观音 | 天庭民政局登记官见证悲欢离合

判官 | 天庭法院法官,每日都为“清官要断家务事”而纠结。

玉帝 |天宫第一豪门掌门人,拥有无比的权势与财富

王母 | 天宫第一豪门当家

女儿国国王 | 大唐友邦女儿国元首,与唐僧缔结跨国婚姻

唐僧 | 西天游驴友,女儿国国王之夫,孙悟空碎碎念的师傅

孙悟空 |热爱自由的成功人士,白骨精老公,有暴力倾向

白骨精 | 白领骨干精英,惨遭家暴奋起维权的新女性

织女 |王母之女,牛郎之妻,小牛牛之母,拥有8家纺织公司的任性白富美

牛郎 |混入天宫豪门的底层凡人,织女之夫,小牛牛之父

牛魔王 | 土豪兼出轨男,铁扇公主之夫,红孩儿之父,玉面狐狸情人

铁扇公主 |牛魔王原配,红孩儿之母,与玉面狐狸各种斗智斗勇

嫦娥 |猪八戒前女友,高冷女神一枚

猪八戒 |前世帅气天蓬元帅,后世凡间猪头男,嫦娥前男友,高老庄女婿

小牛牛 |织女与牛郎之子,豪门继承人

高翠兰 |高老庄千金,猪八戒的野蛮同居女友

红孩儿 |牛魔王和铁扇公主之子

玉面狐狸 |妖娆迷人的狐狸精,牛魔王的情人

是不是很有角色代入感哇~

(本书部分人物原型来自《西游记》 故事情节为配合案例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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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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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订婚彩礼非馈赠,符合条件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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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的“纳征”,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给付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根据上述立法意图,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 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

法|律|硬|知|识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4、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

5、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即使属于彩礼也不予返还的情形:

1、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返还彩礼应做限制性的解释。

“生活困难”应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 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接受彩礼的一方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界定,应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忠贞协议:合同能否约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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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如查出一方有外遇,该方在离婚时必须放弃所有婚前财产,净身出户,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忠诚条款》一直现实存在,其效力也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这只是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婚姻不是契约,《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而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对人身关系的约束,夫妻之间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不能对人身进行限制。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人格权应当高于“忠诚原则”,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理解,审判结果也往往截然不同。

法|律|硬|知|识

《婚内忠诚协议》的类型及效力

一、《婚内忠诚协议》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离婚赔偿型。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该类约定剥夺婚姻自由,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无效。

2.空床赔偿型。约定“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即所谓空床费的约定。“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多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得到实现。

3.侵权型。约定一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则必须以伤害自己身体某一部分或自愿使自己某部分合法权利遭受损失的方式来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一方不忠,则必须自断拇指或在大庭广众之下跪地8小时表示对对方的歉意”。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

4.外遇赔偿型。约定“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负责,如果一方有外遇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婚姻法》规定对离婚负有过错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婚外情”并不属于离婚有权主张赔偿的法定情形。该类协议最多,是否有效争议最大。

5.爱情基金协议。婚姻中双方定期以银行存款等方式存入一定资金,约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全数获得基金作为补偿。这类协议属于对于财产的约定,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但理论上仍存在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维权不必非离婚,婚内也可把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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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是否只有离婚才能分割财产?不想或不能离婚,财产眼看被对方转移、挥霍,怎么办?父母得了重病,配偶不愿出钱医治,一定要离婚才能拿到钱?你完全可以有新的选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硬|知|识

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1. 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出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仅仅是出于过失,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 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必须现实危害了另一方利益。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此条所指除夫妻之外的,由夫妻女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可以依据第20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用,无须以婚内财产分割来维权。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范围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包含婚姻法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第21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有经济能力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患重病时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2)第21条,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 重大疾病的种类

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对“重大疾病”进行描述,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1)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2)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 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4

离婚财产赠子女,事后反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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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共同决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在中国颇为常见。赠与一方之后能否反悔呢?最高院对此SAY NO。理由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所以不能适用普通赠与的可撤销条款。为了尽快离婚达成妥协事后又反悔,法院是不会答应的!

法|律|硬|知|识

离婚时财产赠与子女约定不可撤销的法理分析

一、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同于合同法上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为引发力,局限于特定身份的夫妻之间,反映夫妻共同生活的要求,不具有等价有偿性。离婚协议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作出,同时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等抚养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和目的的赠与行为 ,不同于普通的赠与行为。

二、 赠与条款是整体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项

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并非孤立存在,该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各项条款相互关联和牵制。如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不成立,将导致双方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其他共同财产的分配等权利失衡。夫妻离婚协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夫妻之间同样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如果该赠与合同随时可撤销,意味着一方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也可按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

三、撤销赠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如果一方随意撤销赠与,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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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参阅《漫画婚姻家庭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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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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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

苏晓蓉|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盈家团队创始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莞电视台法制栏目《平安东莞》特邀嘉宾,东莞常平、东坑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十五年,曾在国有大型银行任职八年,法律与财务兼修的复合型律师,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私人财富规划、次产配置、税收筹划专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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