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区内遇交通事故,肇事方和工伤保险,谁来赔?

时间:2022-11-04 00:12:12来源:法律常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1日讯(记者夏晶)上班时间在工区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方认为因为有工伤保险可以赔偿,所以除了垫付医药费,不需要进行其他赔偿。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最近,武昌区石洞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21日,长江日报记者采访调解员后了解到,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进行赔偿。

某公司指派员工王某(男,53岁)前去一个工区交接工作。过马路时,王某被一辆施工车辆撞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肱骨内髁撕脱骨折。由于事故发生地在生产工区内,当事人双方均未报警。

肇事方为王某花去治疗费及其他费用逾五千元,王某自己垫付治疗费近两千元。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和休养后,王某的伤基本好转。其间,王某的工作单位发放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承担了一个月的护理费。

王某出院后,认为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应承担其后续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该单位则认为应由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向武昌区石洞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张海燕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和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并行。

所以该单位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在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并不能因王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石洞街调委会的主持调解下,该单位与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王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次争议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张海燕介绍说,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救助,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因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予以减轻。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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