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8:58:08来源:法律常识
制定背景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此保证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随传随到,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少捕慎诉慎押成为了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新规相较于旧规,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的执行与监管制度、异地取保候审的方式等方面做了完善和细化。现就重点修改完善的内容作简单地梳理。
一、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2018年刑事诉讼法 | 新规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
解读/JIEDU
1► 新规将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关键。
在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话,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有利于避免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滥用,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少捕慎诉慎押的体现。
2► 针对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无法准确使用该条款的问题,新规明确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3►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二、对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制度
1► 细化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活动范围。
新规 |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
解读/JIEDU
新规第七至九条对刑诉法第七十一条中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的“特定的场所”、不得会见或通信的“特定的人员”、不得从事的“特定的活动”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列举,便于执行机关掌握和操作。
新规第七条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再做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新规第八条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串供、影响作证等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新规第九条具有较强的兜底性,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出合理解释以便限制被告人的活动。
2► 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
新规 |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
解读/JIEDU
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从而能更好地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管理。
3► 对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取保地作了变通规定。
新规 |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
解读/JIEDU
制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取保地的审批程序。取保候审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对于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理由的,通过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经由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离开。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同时,针对一些被取保候审人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往返跨越不同市、县的,可以简化批准离开取保地的程序,该规定体现了司法的变通性和人文性,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健全了取保候审的执行制度
新规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
解读/JIEDU
1► 新规第十六条扩大了取保候审地的适用范围,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也可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若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的,但在暂住地有住所的,也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工作、学习都会使人离开户籍地,前往外省市。如果取保地局限于户籍所在地,显然会对取保候审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新规扩大了取保地的选择范围,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该规定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因被告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而谨慎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发生。
2► 新规十五条细化了异地取保以及被取保人居住地变更后为异地的执行方法。
被取保人居住在异地的,应当由异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如果取保地由办案地居住地变更为异地居住地,决定机关应当通知异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异地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过去对于异地取保的执行、监管没有明确的规范可循,导致办案机关对于在办案地无经常居住地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有所顾虑。新规明确了异地取保的执行方法,能有效避免因异地机关之间缺乏协同工作联动依据而导致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陷入困境,进而增强办案机关对异地取保工作的信心和贯彻力度。
取保候审全流程思维导图
新规 |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3► 新规第二十条规范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工作的衔接,使得取保候审工作能顺利开展下去。
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依旧是公安机关,于是便涉及到跨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材料如何交接、监管如何落实直接决定了取保候审工作能否进行下去。新规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法院、检察院作为决定机关,为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指定好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后,需将指定的派出所通知决定机关。
此外,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4► 新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方面更加具有规范可操作。
旧规 | 新规 |
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
解读/JIEDU
首先细化了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其次,赋予了被取保候审人救济途径的权利,当决定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最后,规定了自动解除取保的情形,无需办理解除手续,提高了司法效率。
5► 新规第二十五条针对解除取保候审后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新规 |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
解读/JIEDU
解除取保候审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此外,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还可以让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不必亲自前往银行领取。
6► 提高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和违规惩处力度。
新增被取保人需准时报到,加强了监管:新规第十七条新增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从而保证被取保人能够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之下。
明确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提供了救济途径,监督权力的使用:新规第五章对没收保证金、逮捕等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同时对不服没收保证金的取保候审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针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丨蒋晓琦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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