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离婚法,请离婚律师注意些什么

时间:2022-11-04 12:30:11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讲透离婚那些法律常识

如果夫妻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诉讼离婚,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呢?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管辖权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一)就原告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讲透离婚那些法律常识

案例1

基本案情:原告许某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李某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下落不明。因许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许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裁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某为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原告许某的户籍地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但其自2019年9月便回到张家界市永定区随其父母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故其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本院没有管辖权。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陈某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因离婚纠纷诉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陈某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原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此,本案不属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裁定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处理。

六、律师建议

在提起离婚诉讼前,首先对管辖法院进行专业的判断,避免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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