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时间:2022-11-04 15:49:05来源:法律常识

书接上回,如果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出现争议,需要法律来解决的时候,那法律对谁有利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

1.如果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支持(所谓的通常解释,就是大家认可的解释)。

2.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条款提供着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作不利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即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也就是说,当出现争议,法律偏向消费者。

这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消费者无法更改,只能选择签和不签。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是弱势群体。

有人或许要问了,这些条件中哪个优先级别更高呢?

优先级:非格式条款>通常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当我们在帮助客户理解条款内容时,可以用优先级的内容向客户说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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