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合同,洛阳中院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时间:2022-11-04 18:09:04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规范民间借贷 打击职业放贷”新闻发布会,通报洛阳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发布洛阳法院首例认定王某“职业放贷人”案件。据介绍,这也是洛阳市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

【数字】

今年以来,洛阳已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万起

2017年,洛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71039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20607起;201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8018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20141起,2019年元月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41661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2316起。

据介绍,职业放贷人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洛阳中院发布首例“职业放贷人”案件:高利贷合同无效

(资料图)

而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等暴力及软暴力催讨手段,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容易引发套路贷、校园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乱象,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放贷”行为从严规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

法院:职业放贷,高利贷合同无效

2015年6月16号,借款人张某由某公司担保,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9月15号前还款,借款期间月利率3.5%。如果逾期未还,张某将按天支付借款金额1%的滞纳金,另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信誉违约金。

张某拿到借款后,将钱交付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使用期间,某公司分18次共计向王某归还了38.5万元便不再支付。后王某将张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张某称王某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行为无效。该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金额达1200多万元,利率从月息3%至5%不等,王某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货人”。

本案其向张某、某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发生在此期间,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已支付的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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