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

时间:2022-11-04 19:58:07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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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阅读提示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实践中,通常通过对公章或签字等进行鉴定,从而认定证据系伪造的。但本文分享的一则案例,提供了另一种伪造证据的形式,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根据房产档案馆的房屋档案记载,栋号4-103/4-25房屋坐落于长沈路21号,面积218平方米,所有权单位为长春市水泥厂,房屋产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7637号,产权证发证日期为1988年8月20日。


二、2004年9月8日,长春市水泥厂破产清算组作出《关于长沈路109组两户职工住房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载明,“长春市水泥厂于1971年3月间在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29委长沈路109组33号,向长春市氧气厂协议购得住房一套,齐凤亭、贺忠范两户职工居住至今……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应职工本人申请……二、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以政府最低限价1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减10%的公式计算购房款(100元/平方米×70平方米×(1-10%)=6300元),一次性处理给职工本人。


三、2004年12月14日,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于登报遗失作废。


四、后一汽集团与齐大挪、梁淑芳、齐小娜因拆迁补助问题产生纠纷,一汽集团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齐凤亭提供的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作为证据。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


五、2017年3月2日,一汽集团向长春中院申请撤销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长春中院经审理支持了一汽集团的申请,裁定撤销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点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本案中,齐大挪、梁淑芳、齐小娜所提供的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系长春市人民政府加盖的公章,即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但其实际在2004年12月14日已登报遗失作废,已经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齐大挪、梁淑芳、齐小娜却依然将其提交作为证据,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长春中院认为此种情形亦构成伪造证据,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了一汽集团的申请,裁定撤销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实践中,为证明证据系伪造,通常可通过申请对证据上的公章、签字、笔迹等进行鉴定从而予以确认。如经鉴定确认该证据系伪造,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


2.值得注意的是,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也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然不存在伪造、变造或篡改的情形,但该证据与客观事实已不符,当事人仍用其作为证据,并隐瞒客观事实的,导致仲裁庭作出错误认定的,亦构成伪造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长春中院审理时认为:


(一)对一汽集团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汽集团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表现在:首先,申请人参加了五次开庭,而裁决书载明六次开庭审理本案。其次,2015年12月24日,仲裁庭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被申请人又明确表示撤回评估申请,放弃鉴定。裁决书载明:“经仲裁庭当庭释明,申请人重新提出鉴定申请。”而事实是仲裁庭从来没有进行过当庭释明,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对一汽集团提出的两项情形,本院认为,首先并未违反仲裁法的程序和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次也未对案件的正确裁决产生影响。


(二)对一汽集团提出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


一汽集团称对方当事人隐瞒的证据为《关于原市水泥厂职工齐凤亭住房的情况说明》和《关于长沈路109组两户职工住房处理的决定》。首先,齐小娜等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关于原市水泥厂职工齐凤亭住房的情况说明》,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其次,《关于长沈路109组两户职工住房处理的决定》涉及的是两户共70米无籍房的拆迁补偿,一汽集团、齐小娜对该无籍房33.68米已经拆迁并补偿无异议。因此,齐小娜即使有该份处理决定,是否提交仲裁庭系其个人的意愿,而非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对一汽集团提出的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为伪造的问题。


首先,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确系仲裁庭作出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次,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包括伪造、变造或篡改后不真实的证据,还应当包括为虚构事实而提供证据载体形式上真实,内容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本案中,从形式上看,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系长春市人民政府加盖的公章,即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但是结合该房产证于2004年12月14日已经遗失作废的事实、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目前的状况及长春市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材料,应当认定在2011年1月开始拆迁时,齐凤亭提供的长房权字第307637号房屋产权证不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系伪造的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院裁定撤销长仲裁字[2015]第093号仲裁裁决。


案件来源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与齐大挪、梁淑芳、齐小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特5号】


延伸阅读


以下为本书作者写作时检索的另外4个案例,分别对应4种因伪造证据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供读者参考。


案例1:杨洋与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特204号】


北京二中院审理时认为,首先,经过司法鉴定,已确认杨洋本人并未以担保人身份在《担保书》上签字,因此《担保书》并不能反映杨洋真实意愿。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必须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由于《担保书》并非杨洋签订,故《担保书》上的仲裁条款不能视为杨洋与西门子公司、四川天诚公司协议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贸仲对于杨洋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决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情况下的超裁。


其次,《担保书》上杨洋的签字系他人伪造的事实已经可以确定,而中国贸仲裁决杨洋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就是这份《担保书》,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该裁决中涉及杨洋的裁决内容应当被撤销。


案例2:陈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特1240号】


广州中院审理时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陈伟、外经贸公司均确认涉案《贷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并非陈伟本人所签,该合同不是陈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中第6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并非陈伟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陈伟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陈伟与外经贸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庭无权就陈伟、外经贸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进行仲裁。其次,仲裁庭是依据《贷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借款借据》及《还款计划表》来认定陈伟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而正如上述,该《贷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并非陈伟本人所签,属于伪造的证据,故陈伟主张涉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3: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公权、陈文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52号】


郑州中院审理时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非保通影响的索赔申请报告》、《关于保通影响的索赔报告》、《关于材料价差索赔申请报告》三份文件均为复印件,在李云云本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苏公权陈文生不能提供原件予以印证。郑州仲裁委在苏公权、陈文生没有出示原件,中铁十五局提出质疑,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郑州仲裁委员会鉴定并予以核实证据原件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核实原件,也未进行鉴定,迳行出裁决,故本案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4:史家铭与孙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民特7号】


通化中院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通化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即未通知当事人史家铭到庭参加仲裁,亦未对刘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史家铭在仲裁过程中不能正常行使权利,并且史家铭与孙清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通化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属程序违法。通过审查,孙清代理人的陈述及史家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2019年8月30日《房屋买卖合同》系刘某伪造,通化仲裁委员会以此作为裁决依据,应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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