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0:34:07来源:法律常识
在社会现实中,常常有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高利息、高投资回报的旗号,向人们募集资金,当然,不排除少数人,通过这种方式赚到了高额的回报,但是,对于更多人来说,参与了非法集资,往往是血本无归。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这种犯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对此问题做一个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对于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对合法的金融机构而言的,因为吸收公众存款是法律赋予法定金融机构的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所有各项业务中的第1项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同时,有关部门也对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规模、利率均作出规定予以限制。
除此之外,如果个人或组织、企业,如果吸收公众存款,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当然,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如果有私募基金的牌照的公司,可以以法定的形式,私下募集资金,而不是“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是区别合法还是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通过这些渠道宣传、推介,就是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而不是有针对的、向特定对象推荐。
比如,张三牵头成立有限公司,向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入股,只要募集人数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吸收资金的机构、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是募集资金的前提,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往往承诺更高的回报,才能吸引一些人员注资。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也是上述第2条方式,向不特定人员推介。
那么,如果具备上述四大特征,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了“非法集资”,或涉嫌违法犯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具备这三个条件之一,应该追溯。
第二,如果是机构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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