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手续,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时间:2022-11-05 02:04: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有人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要将孩子送人;有人发帖送养孩子,索要“感谢费”或者“营养费”;还有人收养一段时间后遗弃被收养的孩子……


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邓雯芬律师,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

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

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3

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也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欣)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