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肠穿孔赔偿案例

时间:2022-11-05 03:11: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1日,原告蒋某某在被告长沙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洗肠时出现腹痛,考虑洗肠致结肠穿孔,并于当日在湖南某医院急诊就诊并住院治疗,行“腹腔镜下探查:乙状结肠造瘘+腹腔引流术”。出院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乙状结肠穿孔等。2020年10月12日,被告长沙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声明》,该声明载明:“蒋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在本医院做洗肠过程中发生因本医院操作不当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乙状结肠穿孔,后当天紧急转于湖南某医院进行造瘘手术;现因后续治疗需要进行闭瘘等一系列康复治疗,本医院经过与蒋某某协商,在以下承诺前提下,蒋某某动用自身医保进行此后续闭瘘手术及康复治疗:一、2020年5月21日蒋某某发生的此医疗损害是因本医院过错造成,本医院自愿承担本次医疗损害的全部责任。二、此动用自身医保的行为仅为减轻过错方(被告医院)负担蒋某某的治疗费用压力,并不免除本医院的其他赔偿责任。三、如发生蒋某某的自身保险无法报销成功的情况,无法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最终仍由本医院负担。四、本医院指定进行蒋某某后续闭瘘手术的医院为长沙市第八医院东院,位于长沙市”。2020年10月12日原告蒋某某在长沙市中医医院并行“结肠造瘘回纳术”。出院诊断为:结肠造口术后状态等。医疗费由被告医院承担。2021年6月15日,原告因“发现下腹部可复性包块1年余”在长沙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腹壁切口疝、切口脂肪液化、肠穿孔术后等。原告垫付此次就诊的医疗费共计14195.25元。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应继续支付该费用及其他赔偿,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医院洗肠致肠穿孔签协议自认全责,反悔后法院判其赔偿15万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5月21日,原告在被告的推荐下,到被告处做肠清洗,清洗过程中因被告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原告肠穿孔。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要求被告将原告进行转院检查治疗,后被告将原告送入到湖南某医院进行住院诊断治疗,行“腹腔镜下探查:乙状结肠造瘘+腹腔引流术”。由于治疗需要,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到长沙市中医医院(市第八医院)住院诊断治疗,行“结肠造瘘回纳术”,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垫付,原告受伤期间一直由其家属进行护理。2021年6月15日,原告因“发现下腹部可复性包块1年余”在长沙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壁切口疝、切口脂肪液化、肠穿孔术后等,但被告不愿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因此垫付此次就诊的医疗费共计14195.25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给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精神遭受创伤。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大量的交通费用,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一、被告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被告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机构,为原告进行诊疗的医护人员也均具有合法资质,被告为原告进行的医疗行为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且整个过程均对被告进行了相应检测和诊断,符合结肠水疗临床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的规定,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仅对原告身体现状做出了九级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而未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肠穿孔的因果关系及关联度做出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导致原告肠穿孔,与被告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联系。综上,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原告的病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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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蒋某某因肠穿孔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由被告盖章的《声明》,被告在该声明中已确认“2020年5月21日蒋某某发生的此医疗损害是因本医院过错造成,本医院自愿承担本次医疗损害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共计149033.68元。结合前文认定的被告长沙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被告长沙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蒋某某支付赔偿款143390.68元。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某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4339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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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被告在《声明》中自认存在过错有法律效力吗?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声明》其实是一种合同,双方对事故的性质及责任做出了认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就是合法的协议,根据诚实信任原则,合同约定内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法院根据《声明》径行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洗肠致肠穿孔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本案患者发生乙状结肠穿孔的原因很明确,洗肠所致,一般老年人、有结肠吻合手术史的病人洗肠引起肠穿孔的风险大一些,但多为洗肠时压力过大所致,实践中类似案例鉴定机构多鉴定医院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不低于同等责任,但全部责任的没有。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本案类似后果?

医院最开始和患者签署《声明》,是因为受到压力,不得不签,医疗纠纷往往在发生最开始患方最强势,医院最弱势,但慢慢地医院就变得“油条”起来,怠于履行约定义务或配合解决纠纷,而患方也精力渐渐被消磨,这就出现类似本案情形。医院要改变本案类似结果,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声明》,但必须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过举证显失公平让法院撤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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