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3:56:07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2月29日13时40分许
被告刘某私自驾驶被告海某公司实际所有的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时,与行人袁某某发生碰撞,致袁某某受伤
2020年3月19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610204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周,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后,袁某某被送往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24日出院回家休养,共计住院55天,花去医疗费170988.22元、残疾器具费668元(轮椅、气垫)。
2020年6月12日,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此次外伤致特重型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并四肢瘫痪为完全护理依赖。本次鉴定费3000元。
2020年8月8日,袁某某在其家中死亡。
1.医疗费170988.22元、
2.残疾器具费668元、
3.护理费10600元(100元/天X106天)、
4.伙食补助费5300元(50元/天X106天)、
5.营养费2120元(20元/天X106天)、
6.被扶养人生活费6834.40元(2019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935元/年X5年÷8人)、
7.司法鉴定费3000元、
8.死亡赔偿金721960元(201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X20年)、
9.丧葬费37496.50元(2018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4993元÷12个月X6个月)、
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1.误工费10400元(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为104天),
12.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鉴于原告就医、进行检查、鉴定,实际产生交通费用)、
综上各项费用共计97336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