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4:22:05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们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家庭组织存在了数千年。家庭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而且是社会发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研究中国文化、哲学的学者和社会学学者的眼中,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几近等同于中国的社会制度。我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教育家哲学家冯友兰说:“家族制度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在中国社会开始进入现代化进程中之时,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在
这场浩荡的社会变革中随之发生着变革。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导致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婚姻法所固定的控制模式也推进或者延迟社会的发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婚姻家庭制度在确立之后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起着规范作用,人类之所以要有婚姻,要有家庭,社会要用法律、道德、风俗来规范和限制它,主要不是为满足人的两性生活需要,而是要确立一个基本单位去完成一种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基本功能,以使人类社会不致于中断。
一、1950 年《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是中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时候开始起草,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立之后施行颁布,现时的革命主张和未来的政治抱负为《婚姻法》确立了明确的政治基调
1950 年《婚姻法》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全新事物,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技术都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既包括对苏联婚姻法的移植与吸收、对解放区婚姻法和国民政府婚姻法律的继承和发展,也包括对各地的婚姻家庭习惯和民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方式的保留。
制定一部在全国统一的《婚姻法》被提到议事日程是在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革命战争即将取得全国性胜利的时候。此时,有两个重大问题进入了中共中央思考的范围,一是全国解放以后如何治理国家,二是如何进一步发动广大妇女群众使之成为革命的中坚力量。而《婚姻法》恰好同时关涉到这两个问题。
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立即成立由邓颖超主持,包括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王汝琪和罗琼在内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由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负责执笔。至此,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
制定一部法律,是相当严密的事,《婚姻法》草案经历了反复论证修改。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
当时,中央妇委的很多同志,在农村蹲点搞土改,了解农村男女青年深受封建婚姻的痛苦,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使得《婚姻法》的制定者们更为关注当时广大农村的社会情况,代表广大工农的利益,而这就决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的性质必然具有反封建、反压迫的性质。反映在 1950 年《婚姻法》中就是其立法目的是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法》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对争论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毛泽东主席认为“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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