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申请书,部分撤诉申请书

时间:2022-11-05 04:53:10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愿,现向两位法官申请撤回两个案件的起诉。”近日,霞山法院综合庭王嘉靖法官和李小凤法官分别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撤诉申请书。

为何说它特殊?因为承办法官发现寄件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那这份撤诉申请原告是否知情?是否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书立即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怀疑。

这两宗案件均是黄老伯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宗案件涉及老人赡养费问题,另一宗案件涉及老人财产使用处分问题。由于黄老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这两宗案件在立案时均是由其大儿子代理起诉相关事宜。

两位法官并没有简单“结案了事”匆匆作出撤诉裁定,为了更好查明原告黄老伯的真实意愿和化解纠纷,两位法官决定亲自上门向原告调查情况。

来到原告黄老伯住所,两位法官先是询问黄老伯的身体情况、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子女们对其照顾情况等,了解黄老伯是否具备清楚的意思表达能力。在确定黄老伯能够明确表明自己意愿后,两位法官便向黄老伯询问两个案件撤诉申请是否其真实意愿。黄老伯多次表示自己与子女们认真沟通交流,现在子女们都愿意赡养他,所以黄老伯提起撤诉申请。

一份“特殊”的撤诉申请书

通过与黄老伯的谈话以及其子女的陈述,两位法官得知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两个儿子为黄老伯赡养费用分担产生了分歧。虽然两个案件黄老伯都同意撤诉,但为了维护黄老伯的权益,同时更好地缓解黄老伯与子女间的矛盾纠纷,两位法官向在场的黄老伯六名子女宣传民法典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家庭美德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子女能够妥善处理黄老伯今后赡养以及费用分担问题,让黄老伯能够安享晚年。

一份“特殊”的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多年来,霞山法院着力于用真情审理每一起家事案件,着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一起家事纠纷都承载着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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