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5:41: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25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作为企业采购部门的负责人之一,翁某长期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为供应商提供便利,最终东窗事发。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并作出判决。
下个月是翁某42岁的生日,不料生日前夕他收到的并非生日礼物,而是一份判决书。翁某历任我市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助理、副经理。2011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明知多家供应商为了取得其帮助而给予“好处费”“过节费”是非法的,但他依然来者不拒,收受多家供应商给予的钱款共计153985元。得到好处后,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产品验收、品控、款项结算、邀请供应商比测等方面为供应商提供帮助。
2020年4月,公安机关收到湖里区纪委监委移送的线索后,进行了前期侦查,之后通知翁某配合调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翁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翁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5398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虑到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