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9:46:05来源:法律常识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均会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均有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关键在于“谁先提出”,如果对这一关键点不予以明确,极易引起纠纷。
王某某于2011年6月和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续订至2019年12月31日。该协议到期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通知XX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与王某某协商一致,并于2021年4月1日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王某某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服,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笔者认为,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和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XX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XX公司先行提出并与王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XX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先由王某某提出,则XX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某先行向X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与王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某要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双方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到底由谁先提出。若用人单位先行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若先由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