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4:22:08来源:法律常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某城商行《政府债务化解指引》(下称“指引”)称,对该行已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政府性存量债务,原则上到期收回10%-20%,剩余部分采用调整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将隐性债务管理系统中涉及的重点要素(如期限、利率等)进行变更,确保新增转化业务与原隐性债务保持延续性。
这意味着该行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债务80%-90%可进行展期、置换。
去年8月财政部上线了隐性债务系统,由各地财政部门填报数据并经上级部门审核后,形成隐性债务数据。今年6月,监管部门下发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明确了隐性债务展期、置换的条件,为金融机构隐性债务置换提供依据。
该城商行称,对于未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债务,原则上到期收回,到期收回困难的在追加足值抵质押担保后,可采用调整期限的方式处理。
这一显著差异的处理方式显示,隐性债务隐含政府信用要强于非隐性债务。
指引称,对该行已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政府性存量债务的具体处理方式为:分支行必须提前三个月与借款人及政府制定到期业务的化债方案,提前一个半月上报公司金融部,由公司金融部牵头各业务部门确定归还、部分收回、期限调整的初步处理意见。
此外,原则上办理期限调整前须压缩到期债务10%-20%;对化解该行存量债务的业务,要求匹配重点财政、机关团体类账户,可适度降低其他资源比例。
对于未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政府性存量债务,原则上到期收回。到期收回困难的分支行必须提前三个月与借款人及政府制定到期业务的处置方案,提前一个半月上报公司金融部,由公司金融部牵头各业务部门明确债务处理意见。
对于该类债务,如采用期限调整的方式处理,必须追加足值抵质押担保,并落实相关资源匹配要求。此外,平滑基金、脱贫攻坚基金以及补助搭桥资金三类业务原则上不得通过展期、延期方式处理。
指引称,2019年化债类业务新增额度中的20%留作调剂、80%分配至各分行,由分行在区域内按资源匹配及业务准入原则统一调配。各分支行与区域营销中心共同在9月内明确各区域本年度银政合作及债务化解方案(含区域债务现状、化债方案、处置意见、资源匹配等),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公司金融部共同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看,各分支行根据政府类存款占比、政府类业务存贷比、地方政府债务率、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等维度综合评价后,由公司金融部按照A、B、C三类进行划分,对各区域开展化债业务在额度分配上实施差异化分配。
抵质押资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股权等。指引称,可参考资产的真实价值,将价值50%的部分用于缓释该行存量债务风险,剩余50%为地方政府提供新增融资,新增部分可用于置换已纳入隐性债务范围、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资产明确、财务具备可持续性的外部非标。(记者微信:yangzhiji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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