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2-11-05 14:35:06来源:法律常识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当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本文就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电动自行车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诉陶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电动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6日第3版

  2.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剐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栗某诉杨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辆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剐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受害人在散步的过程中,与他人成排并行,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审理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10日第3版

  3.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追尾人力三轮车,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行为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唐某诉陆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追尾受害人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受害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行为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5日第3版

  4.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实际用车人因自身驾驶过错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阿婆诉董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实际用车人因自身驾驶过错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日第3版

  5.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将受害人撞成重伤,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许某诉殷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将受害人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3日第3版

  6.侵权人事发时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应由侵权人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白某与郑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发时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侵权人上班路线的选择、时间控制亦不受雇主的管理和支配,故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应由侵权人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号】(2022)沪02民终640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10-01

  7.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在核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刘某与郭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形下,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在核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案号】(2022)京民申232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08-0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来源:法信、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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