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7:07:05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文书、特别是其中的判决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既有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依据诉讼法理加以改造与重构。我国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应以事实判断和认定为功能,应转换为强调记载和证明的本案事实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
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同时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加强事实说理和回应争点,并且考虑在必要时引用其他说理资料。对于本文最核心的一审终局判决的裁判技术而言,作为其主要施展舞台的判决书的意义无需赘言。
笔者乐见裁判文书改革中对事实认定说理的强调,但是仍然相信新改革方案与实践仍然为就判决书结构的讨论留下理论上的空间。从形式上的判决结构出发,追问实现案件实质说理的必由之路,让各项民事诉讼法理“各就其位”,就是本章的内容。
裁判文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在不同层面的多重功能也得到法律人一致认可。然而,虽然不同层面上对裁判文书改革的呼吁不绝于耳,但是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判决书样式以来,其形成的窠臼很难被轻易突破。在2016年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已经被“本院认定”替代,同时法官应当写明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信(包括对争议证据的认定意见和理由),并且说明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裁判文书的原有结构及其改良后的新版要求体现了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良好愿望,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也明确了事实认定说理的必要与位置。
但是,上述裁判文书结构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陈述有时得不到法官和判决书重视,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地位不明,事实认定不得不在“本院认为”部分重复出现,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割裂和事实认定的说理得不到重视等问题。同时,判决书的结构不仅涉及其内各部分的划分,也同时涵盖判决书对裁判说理的实现,这一说理义务也为《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105条所明确规定。由于裁判说理以判决书为载体,判决书各部分与说理的关系同样紧密,这不仅决定说理的场所,而且影响说理的方式和形式上的基本规则。
在比较法上,虽然两大法系都重视说理且似乎殊途同归,但是由于法系传统以及特别是我国实体法范本选择的原因,本文主要参考的是德日一脉大陆法系裁判技术及其中的裁判结构。大陆法系判决书中的本案事实部分对应我国判决书中记载的案件审理程序中的特殊情形、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并与“经审理查明”部分中的无争议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中对证据调查概况的介绍部分重合。大陆法系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则包括了我国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中的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中对证据评价和法律适用的说理。两大法系的不同模式很可能并非只是形式上的风格差异,而涉及法学方法、诉讼理念、裁判技术等多方面的理论分歧,本文仅在必要时以对照为目的简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