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2:22:06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每一个“北漂”都有一个在北京买房的梦想,张三当然也不例外。
经过寻寻觅觅,多次的看房与奔波,张三的买房大业,在2016年5月9日这一天迈出了切实的一步。
这一天,张三在中介的门店里,与李四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李四朝阳区的某处房屋。
房屋面积217.2㎡,房屋成交价85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50万元。
在签订合同时,张三暂无购房资格,他明确告知了中介和李四,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的365天内。
张三于2016年4月8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5月16日支付定金90万元,6月22日支付房款200万元,7月6日支付55万元,7月10日支付95万元,共计支付了450万元。剩余的钱款打算办理贷款。
2017年1月,张三取得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后联系中介与李四,要求办理后续各项手续。
自2017年1月21日起,中介也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告等方式通知李四办理房屋核验手续,但均被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01、依法维权,张三起诉李四
无奈,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及违约金50万元。
02、案中案,李四房屋被他人查封
因李四欠案外人款项,被起诉到温州某法院,涉案房屋被查封。2017年7月,温州某法院判决李四偿还他人欠款一千多万元。
03、张三更改诉讼策略
张三得知这一情况后,眼见要房无望,随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并进行了财产保全。
张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解除;李四退还购房款45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四赔偿损失2814165元;李四支付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中介费、律师费、房屋租金等。
04、法院的判决
李四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是张三隐瞒购房资格,要求张三给付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因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北京房价市场出现大幅涨价,张三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其损失,故要求李四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并申请了评估鉴定。
经评估,2018年8月10日作出《不动产估价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的价值为11314165元。
2019年3月,朝阳法院综合评定双方证据,出具了判决:购房合同自2017年10月18日解除;李四退还45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四赔偿张三损失2926606.67元(含租金112441.67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兜兜转转,张三的买房进程不可避免地被耽误了。
众所周知,2017年以后,京城的房价又经历了新一轮涨幅。
张三获得的房屋涨价损失,是否足够他购买新的房子呢?我们不得而知。
不过,幸运的是,他及时更改了诉讼策略,要求了房屋涨价的损失。
在这里,我们再重申一遍,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请及时完全地履行,不履行的话,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如果不知道怎样签订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找律师把把关。
“早知道会收到交警罚单,我就不乱停车了,停到停车场里才花几块钱?!”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律师行业,审核合同的花费,相较于后期出现纠纷带来的一系列麻烦,可以说是毛毛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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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京0105民初24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