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出轨小三怎么处理,军婚男方出轨,小三怎么处理

时间:2022-11-05 18:01:11来源:法律常识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古今中外,对于“通奸”一事就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十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也有人认为那是一种人性自由,甚至是一种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

其实,我们可以分成两块来对比分析,一边是当下的中国,另一边则是除当下中国之外的情况,包括古代中国,以及中国之外。

先来看看中国古代的情况:

1、秦朝: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就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2、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又有何区别?甚至是生不如死。

比如著名的司马迁,就曾被处以宫刑,如果不是还有未完成的重要事情,估计他绝不会苟活一天。

3、唐朝:

至于唐朝,由于五胡乱华的时代背景,北方游牧文化的影响和伦理道德的改变,法律也有所改变。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所以唐朝尽管对于“通奸”仍定罪处罚,但相比较于要么杀大头,要么割小头的秦汉,已经轻了太多。

这应该和北方游牧民族没有“贞洁”情节,有很大关系。游牧民族,传统认为女人只是财产,并不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利。

在游牧民族看来,占有了别人的女人,或者和他人老婆发生关系,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或者盗窃罪,但绝对不会涉及强奸罪,或者通奸罪。

4、宋朝:

宋朝则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5、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

6、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再来看看国外的情况:

1、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

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

2、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3、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就是说养二奶、包小三,在意大利也构成犯罪。

4、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近年来,有些国家则开始废除“通奸罪”。

1、2015年2月26日,韩国刑法中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为违反宪法而被废除,目前韩国,是不存在“通奸罪”一说的。

2、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目前的印度也不存在“通奸罪”。

美国对于“通奸罪”的态度。

“性开放”“性自由”,是我们一直以来对美国人民的看法。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误解的特别严重。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不仅如此,在美国,国民层次越高,就越保守。

实际上,在美国只有一个州规定卖淫是合法的。这也和我们长期以来的刻板印象,很不一样,在多数人想来,美国全国应该是卖淫合法化。

同样,对于通奸而言,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视为是一种犯罪。美国50个州就有50套不一致的法律体系。因此,美国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几乎硕果仅存的,仍然对通奸实施刑事制裁的国家。

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

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尽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50个州中仍然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其中,5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重罪,而剩余16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轻罪。

注意!这三种“通奸行为”涉嫌犯罪,可能会坐牢的……

再回头看看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对于“通奸”的态度。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接着才能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当年立法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还是蛮大的,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弊多利少。

后来,经过反复研究,仅仅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破坏军婚罪,是当代中国仅存的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1、“破坏军婚罪”。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是对现役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毕竟,为了保家护国,军人放弃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牺牲了太多,这时有人却不顾军人感受,趁虚而入,显然会给军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军人安心守卫边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

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哪怕女方是完全自愿,也不行。

这,其实是对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

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双方仍然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行为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这,是为了保护家庭的稳定,儒家思想“齐家、治国、平天下”,显然“齐家”是前提,只有家庭稳定,才能奢谈“治国、平天下”,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奸”的风险

1、道德风险

综合上面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并不存在“通奸罪”一说,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是,“通奸”的道德性,则存在一定争议。

按照传统文化,“通奸”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行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是因为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毕竟“通奸”是不符合儒家思想的。

而如今,随着西方一些开放思想的传入,也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应该解放思想,还给每个人自由,两情相悦的“通奸”也是自由中一部分。但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仍然是小众,仅有部分人如此认为。

当然,也有可能更多人只是在心里如此想,而不敢说出来而已。

2、刑事风险

也不意味着,一点刑事风险都没有。

风险仍然无处不在。

稍不留神,如果同居对象是个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而那个对象恰恰又是个军人,那就惨了,妥妥的“破坏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仅仅贪图一时之快,付出的代价却是长时间的失去自由,孰轻孰重,一般人都会能衡量清楚的。

有人可能说,破坏军婚的风险大,那离军婚远点不就行了,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于是,每次撩妹时就反复确认,只要与军人有关系的,就躲远远的。

这就能万事大吉吗?不一定的。

比如,一不小心谈个女朋友,看着很成熟,其实却不满14周岁。

又悲催了。只要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自愿,男方都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当然,有人有钱有权有势,总想着享受一下“齐人之福”,“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不就是多买几套房子的问题,如果掌握好分寸,还能像某些明人那样,倒赚几百万。

甚至就曾有人专门选择女博士下手,曾同时拥有五个媳妇,后面四个都是女博士。但是这个世界上,“不透风的墙”,基本上没有,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3、经济风险

不管是破坏军婚罪、重婚罪,还是强奸罪,一旦摊上,事情就不小,破财能消灾,算是上上之选。最怕的是,有时钱没少花,啥事都没办成,岂不更悲催。

经常会遇到这种咨询,“有人承诺,只要肯花钱,过几天就能把人给你从监狱里整出来。真的?假的?”

我的回答基本相同——

等他把人整出来,再给他钱。事前给钱,有多远滚多远。

曾经有个和我说过这么一件事:她老公因为经济犯罪,被判刑二十年,去探监的时候,遇到一个人拍着胸脯承诺,“只要100万元,保证年底把人捞出来”,救人心切的她,先支付了30万元作为定金,等人出来后再付剩余80万。

结果,不问而知。

她咨询我的唯一目的,就是想把那30万元要回来。

当时距离交付30万元,已整整过去了三个年头。


注意!千万要远离这些危险行为,一不小心就会把性命丢掉

涉嫌贩毒30公斤,一审死刑,二审成功保命:问题的关键都在细节上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