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2:30:04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文|汐溟
主流的观点认为,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请解除合同一般不被支持。主要的原因在于影片上映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接近完毕,相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绝大部分义务,因此,投资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所以,影片一旦上映再诉请解除基本都会被否定。如果影片票房极差,依据投资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显然不具备结算分配条件,那么影片实际上不具备向投资方分配结算的前提,在这种情形下,影片上映后实际上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在此类合同中,投资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投资款,支付期限一般都约定在影片上映前,影片上映前投资方已经履行该义务;而相对方尽管可能包含拍摄、制作、报审等义务,但这些义务均是过程性义务,是为上映服务,相对方最大的义务或者最重要的承诺是保证影片上映并在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向投资方结算收益。上映与结算是相对方的尾端义务。而在这两项义务中,结算未必发生,因而在特定案件中,上映就是相对方最后的义务,影片上映完毕,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就已经全部履行。既然当事人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那么合同效力便已终止。我国《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终止与上映后诉请解除有内在必然联系。“终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约定或法定的事由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结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意思表示(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11页)”。《合同法》中使用终止的概念,为消灭之义;其他民事法律使用终止的概念,则可能指使债务向将来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合同终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债务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某种原因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或债之关系依原定计划执行而结束,客观的失去存在(陈华彬:《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89)”。而履行是合同终止、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合同终止最大的特点就是债权债务的消灭,使之不复存在。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就效力的顺序而言解除在先。重要的是,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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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如果影片上映后不具备结算条件,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此时合同已经终止,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合同已经无效,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的合同,此时解除便已经失去了基础,诉请解除便无法律依据。
近期笔者处理的一起案件有了结果。本文认为该结果是个特例,在影片上映后投资方诉请解除合同被支持的特殊案例,值得分析和学习。
案情简介
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为进口成片,投资额为5000万元,甲投资100万元,其余投资款由乙募集。双方共同负责影片的宣发。同时乙承诺其为影片的版权方或相关授权方等。后影片上映,票房极低。但之前就影片的宣传与发行事宜,乙并未与甲协商,甲对上映一事并不知情。依据合同约定,应在扣除投资额后计算甲的发行收益,而票房显然远远低于投资额,甲不具分配结算条件。但甲仍然诉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甲据以解除的理由是乙违反版权方身份承诺,未足额募集投资款从而影响宣发,又因宣发不到位、不及预期而最终损害票房成绩。票房失败的直接原因是乙宣发违约,深层原因是乙投资不足。甲的合同目的是投资影片获得收益,目前甲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无法实现盈利的目的,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恰是乙的违约行为所致。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因此诉请解除合同。
未
完
待
续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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