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你知道吗?试用期也应签书面劳动合同

时间:2022-11-06 00:44:08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12月4日讯 (记者 薛玲) 试用期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女工保胎休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12月4日正值国家宪法日,当天,江苏省、南京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型广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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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一些企业还存在老的观念,认为招聘员工的时候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算正式录用,所以单位可以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南京小段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小段2016年5月入职于A单位,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但单位直至2017年3月单位才与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小段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协商无果后,小段向南京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受理后指派法援团律师王斌代理本案,帮助小段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倍差额。后经调解,单位支付小段调解金10000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条款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关系,是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是看劳动者是否与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即便是在试用期,因为劳动者向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为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胎受法律保护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大龄女职工孕期保胎比例有所增加,随之引发的保胎期间女职工工资纠纷案也频频发生。小杨2012年入职B单位工作,2016年8月响应二孩政策怀孕,同年10月因先兆流产,小杨根据医嘱和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至2017年5月孩子出生。休假期间,前三个月单位按医疗期病假,每月从小杨应发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向其实际支付病假工资1100元,此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三个月医疗期满后的假期单位全部按事假处理,且要求小杨承担包括单位应承担的所有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杨某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小杨向南京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受理后指派法援团律师贝雅娣代理本案,向单位主张:三个月医疗期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差额1250元;要求2017年1月至5月孩子出生前按病假补发病假工资6804元;办理并支付生育津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85元。仲裁委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单位支付杨某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19000元,生育津贴16000元,合计35000元。

【点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二十七条第二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该条例不难看出,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职工病假期间每月拿到手的最低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假超过医疗期如何处理,一直是用人单位棘手的问题。法律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认为三期内女职工是不受医疗期规定限制的,在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应按照病假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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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南京市总工会今年不仅扩大了法律援助网络平台的建设,还扩大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在农民工、特困职工、工会干部和劳模为援助对象的基础上,将环卫工、新就业大学生、“快递小哥”纳入到法律援助对象中来,为他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明年,南京市总工会还将强化工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检查、督查、指导、规范街镇工会、园区工会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使建起来的各级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站),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并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动员各级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站)组织工会法工干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援律师等组织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队,用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的方式,为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把脉”,力争从源头上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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