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3:07:07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刑事拘留的审批、执行、羁押场所及送押时限,应当明确的基本概念和实务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拘留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批准拘留的,应当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蔡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对执法中可能存在的紧急情况,符合《程序规定》第124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行暴力犯罪行为,有可能危及在场群众的人身安全的,现场被指认犯罪的,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企图逃跑、自杀的等,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警察要表明身份(即出示人民警察证),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并办理法律手续。
这里的“法律手续”,包括立案、拘留等。
同时,应当注意,紧急情况下,也需符合拘留的法定条件。
1.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警械、武器。
使用警械和武器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4小时。经讯问,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
《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本条是关于拘留后羁押场所及送押时限的规定。
本条为2012年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时增加的条文2020修正《程规定》时将原条文“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押”修改为“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理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院羁押”,以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根据《形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看守所是我国刑事拘留的唯一合法羁押场所,经过多年的建设,看守所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都较为健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
因此,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如果因案情需要不能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能超过24小时。
这里的“24小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拘留后至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的时间。
其间,公安机关因案情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可以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但从总体上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拘留后至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不应当超过24小时。
也就是说,这24时可能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去看守所的在途时间,也可能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去开展辨认现场、起获罪证、抓捕同案犯等活动的时间。
虽然规定宣布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无特殊情况下,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不得无故拖延。
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量在不超过24小时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看守所羁押。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且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对异地执行拘留的,如果也一律强调24小时以内送管辖地看守所羁押,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无法落实。
因此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对于确实无法在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管辖地看守所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以内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待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不得再行拖延。这样规定,既可以满足操作需要,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既包括24小时内无法赶到抓获地的情形,也包括虽然能在24小时内赶到抓获地,但无法在此时限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启程回到管辖地的情况。
管辖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判断。
对于存在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天气恶劣等情况,明显难以在 24小时内抵达抓获地,或者虽然能抵达但无法在24小时的时限内启程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管辖地的,应当商请抓获地公安机关在宣布拘留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
同时,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赴抓获地办理手续,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并在到达管辖地后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如果管辖地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到达抓获地并在宣布拘留后24时内程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则不用将犯罪嫌疑人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
在送看守所前,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区以外的办公区、接待区等场所、区域羁押犯罪嫌疑人。
拘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人有关数据库。
另外,按照公安部《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的要求,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拘留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拘留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本条中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的时间以该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为准,不受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影响。
这一时间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