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咨询,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可以咨询什么问题

时间:2022-11-06 06:41:05来源:法律常识

3月份,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6917件(含转接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045件),接听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近两成,接听时长比去年同期增加296小时,增长近三成。

3月,这些问题成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

增长主要因为,一是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有序展开,市民群众开始恢复正常生活,疫情防控期间积累的法律问题和解决纠纷的需求较为集中;二是热线值班律师人数已恢复到正常水平,接听数量逐步恢复原有状态;三是市民群众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诸多新的法律问题,有的比较复杂,为准确解答群众咨询,值班律师接听解答中需要与群众较多的交流,从而接听解答时长增加,同时导致线路占用率较高。


本月咨询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为本月重点,涉及复工复产的劳动纠纷增多

3月,这些问题成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

本月,热线共接听解答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1217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17.59%,咨询数量居各咨询类型首位,其中涉及复工复产的劳动纠纷数量约占本类型的70%。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企业复工复产后,降低员工工资是否合法;二是企业复工复产后,企业为摆脱经营困境及亏损状态进行裁员,员工如何维权;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上班途中或工作场所中因接触感染者被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四是企业提前复产复工,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五是单位延迟复工,只给员工发放生活费是否合法;六是用人单位以该人员来自疫情重发区为由拒绝聘用是否合法;七是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能否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等。

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是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员工在家工作,但近期员工频繁打电话了解各种工资问题,担心公司会拖欠工资或者降薪,在家办公积极性不高,有的员工还明确要求加班费。因自己不是很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所以求助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延期复工期间以及复工之后的各种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工资支付标准以及依据,希望专业人士能够给予帮助。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房产物业类咨询总量增加,涉及房产租赁纠纷为咨询热点

3月,这些问题成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

本月,热线共接听房产物业类咨询47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近三成,其中,涉及房屋租赁类纠纷咨询占比较大,约占此类型的63.21%。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发生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二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能否自行将租赁方的东西搬走,应如何避免纠纷;三是租赁方与出租方到期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拒绝退还押金,如何维权;四是因疫情防控无法营业,如何与房东协商减少租赁费用,有何法律依据;五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过户时间,后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六是楼上已出租房屋因租户管理不善造成漏水,造成自家家具损坏,能否直接要求房主赔偿等。

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于2019年9月租了一家商铺经营蛋糕生意,租金一年5万元,租期2年,当时交了半年的房租。自2020年春节后,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对房屋进行正常的使用,蛋糕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现在又到了交纳房租的时间,自己没钱交纳房租,便和房东联系要求减免一部分租金,但是房东不同意。于是,自己又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房东称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解除合同需要把剩余1年半的房租交齐。咨询应该如何解决?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建议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讲明自己的处境和难处,同时也要考虑到出租人的损失,根据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公平的原则,再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酌定减少部分租金的具体金额,或者通过协商缓交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促进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纠纷中,虽然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特征,但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经营收益下降,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承租人不能以收益下降为由解除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人显失公平的,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承租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

值班律师提醒:疫情期间涉及房屋租赁纠纷,不管选择解除合同还是减免租金,都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等相关证据,同时应保留租赁双方协商沟通的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三、婚姻家庭类咨询数量下降明显,女性咨询者占较大比例

3月,这些问题成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

本月,热线共接听涉及婚姻家庭类咨询数量共有657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9.5%,比去年同期减少35.07%,此类咨询者八成以上为女性。本月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权益;二是夫妻二人打算离婚,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应如何分割;三是以遗嘱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婚姻“第三者”,赠与是否有法律效力;四是老人再婚后,男方子女在男方患病期间私自拿走老人工资卡和身份证,是否侵犯女方权益,应如何维权;五是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六是为逃避房屋限购政策,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离婚前后购买的房屋应如何确认权属关系等。

韩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丈夫欠了很多债务,咨询哪些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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