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6:55: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二)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缔结的婚姻。
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而缔结的婚姻。
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隐瞒的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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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