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非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操作合法的是

时间:2022-11-06 08:48:07来源:法律常识

非全日制用工,切勿“非法操作”

相对于“朝九晚五”的全日制用工,“打零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更为弹性、灵活,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青睐。需要提醒劳动关系双方的是,虽然只差了一个字,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方式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不规范惹出的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从2020年3月起在一家销售公司下属的门店从事销售工作。他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公司对张先生的管理可没有照着合同来。张先生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因张先生所在门店的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2020年8月,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却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张先生则认为,从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来看,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于是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日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是不是还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焦点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张先生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件。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者:山东省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