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时间:2022-11-06 09:40:06来源:法律常识

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张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22)内0602刑更4号


罪犯张敏,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杨家圪堵村渠口社,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御景嘉园。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内06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敏以其系怀孕妇女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决定将罪犯张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止。2021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产下一子。2022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

2022年10月26日,罪犯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间:2022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

联系人:赵芳

联系地址:东胜区人民法院6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115609




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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